一、关于宗亲会组织的称谓问题。目前有联谊会、研究会、恳亲会等多种称谓,鉴于宗亲会实际上是宗族成员开展活动的平台和纽带,没有会员,不属于社会团体而属于家族内部的松散指导机构,我们认为宗亲会这个指导机构可以称为“X宗族活动指导委员会”。
以示和社会团体相区别。指导委员会只设班子成员,不设立会员。其开展活动仅具有“集会”的意义,而不具有“结社”的意义。在宪法规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无须通过民政部门审批。
二、关于指导委员会的上限与下限问题。我们认为,只宜于建立全国性宗族历史文化研究组织,没有必要建立全国性宗亲会活动组织,因为宗亲活动涉及的人员较多,特别是一些较大的姓,组织全国性的宗亲活动势必规模很大,有劳民伤财之嫌。而采用研究会的形式,可大大降低人员参与数。
再说,一个宗族,不宜经常开展全国性活动。如对得姓始祖或宗族伟人举行祭祀仪式,可以组建临时委员会或筹备领导小组。现在的一些宗亲会,号称“中华”、“全球”,实际上是虚有其名,没有办公场地,也没有办公人员。
宗亲会组织的下限,我们认为各个姓氏设在乡、镇为宜,村级不宜设立宗亲会。现在与封建时代不一样,交通快捷、信息畅通,召集乡镇以内的族人比较容易。
同时,村级以下,人员素质往往要低一些,文化水准、政策法制意识要淡薄一些。从当前宗亲会组织出现的问题看,往往在村这一级。
也就是说,宗族活动指导委员会分为省级、市(地)级、县级、乡(镇)级。不设立全国级(或全球级)和村级宗亲活动指导委员会。
姓氏历史文化研究会设在县级以上,乡镇以下不宜设立历史文化研究会。因为乡镇以下有学术水平、能进行研究的人并不多见。
三、宗族指导委员会班子成员的素质要求。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明理知法,热爱祖国,热爱民族,热爱家族,把祖国和民族的利益置于家族利益至上,在社会和宗族里有较高声望。
团结宗族的目的是促进民族的团结。自觉抵制各种有损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思想侵袭(例如邪教及西方敌对势力的颠覆活动)。在职科级以上干部不宜在宗亲会里兼任职务。
宗亲会应加强自我约束管理,自觉在宪法、法规及党和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四、明确宗亲会活动的范围。宗亲会活动总的目标是有益于继承和弘扬优秀中华文化,促进社会文明建设,为“复兴梦”的实现贡献力量。
宗亲会的具体活动内容,可限于开展祭祀祖先、交流亲人感情、组织族人编撰家谱、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互通有无、扶弱济贫(有条件情况下)、支持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等方面。
宗亲会限于协调功能,可以指导族人制定“公约”,但不赋予制定管束族人的职责。
五、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对宗亲会的发展给予指导和引导。
宗亲会伴随改革开放而产生,已经有数十年历史了。“堵”实乃下策,引导、指导方为上策。要充分认识宗亲会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性,人们热衷于宗亲会,更多是看重血脉亲情,更多的是带有宗教的虔诚,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向往和追求,而不是看重经济实利。
且宗亲会涉及面极广,哪里有族群,哪里就有可能产生宗亲会。所以,作为执政者,对这个庞大群体开展的活动不可等闲视之,应积极介入引导和指导。
对宗亲会的组织发展、活动内容、政策法律界限等等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对宗亲会的管理国家应出台一个专门性法规,如果法规在短期内不能出台。可以出台一个指导性意见。
同时,我们认为,鉴于宗亲会组织数量庞大,各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实属困难,建议在县、市、省、全国建立“中华姓氏宗亲会指导管理委员会”,由各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
其性质为社团组织,其工作内容为:了解、掌握各地宗亲会建立与活动情况;对宗亲会活动给予指导、引导;对宗亲会组织调查研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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