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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修谱中特殊案例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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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 09:4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家谱】:【家谱】:浅谈修谱中特殊案例的处理方式
目前,随着传统文化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重视,全国各地掀起一阵修谱的热潮。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家族之前的最后一次修谱都在六七十年前,甚至更早。

在历经半个多世纪的中断之后,老百姓的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等都发生了很大改变。

而现在的修谱工作人员往往是边学边做,有些甚至是方式、方法还没有完全搞懂,家谱却已经在族人的期盼催促中迫不及待地编印了出来。

在修谱过程中普遍存在较多有争议的特殊案例,有时候不但工作人员内部争得面红耳赤,家族相关当事人也很有意见,处理不当还会影响族人的团结,违背了修谱的初衷。

再者,新时代也会出现一些以前修谱时没有产生的新现象、新问题,没有可以参考的样版,使修谱人员无所适从。

为此,笔者针对这些特殊案例进行了综合整理和分析,并结合多方意见提出相应的处理方式,以供大家参考。

一、不愿入谱的

目前社会上因为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因素影响,出现一部分人员不愿意入谱的情况。对这部分人,修谱工作人员应该晓以大义,耐心地劝导其入谱。

例如对于有些信奉基督教的族人,可以阐明修谱与宗教并无矛盾(如《圣经》的开篇还有耶稣的家谱一章);

也有一部分人是毫无宗族观念,在过去错误思想的教导下认为修谱是封建社会的糟粕,对修谱不屑一顾,则可向其解释修谱的作用及意义。

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在其先人行传系图中写明子孙不愿入谱,以备后世溯源查考。

二、世系失考、后代失去联系的

由于灾难变故造成旧谱缺失,导致全部或部分族人先祖世系失考的情况目前广泛存在,修谱时可借助查访先人墓碑、文集等来补充完善。

也有部分族人因外迁而失去联系,特别是城市化进程中造成的房屋拆迁而四散,也是比较普遍的。这些情况可在家谱中如实记载,切忌编造,以便后世补缺溯源。

三、同姓结婚的

古代因为宗法制度的影响,规定同姓不能结婚,所谓“乱亲不乱族”。

现在这种规矩早已废弃,婚姻只须遵守国家现行的婚姻法。因此同姓同族结婚,甚至不属于同一辈而结婚的也比比皆是,对于这种既定的事实,修谱时只须直书适(配)某某之子(女)即可,切莫因辈份的差异而去钻牛角尖。

四、离异的、改适同族的

旧时一般只有“休妻”而无离异的情况,现今婚姻自由,各家族几乎都会碰到这种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离异可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有子女的,为了标明子女的血缘所出,则应该书其母,但不记其再嫁以后之状况;

二种若是无子女的,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确定记与不记。

某女子改嫁前夫同族的,在其前夫后面不书“改适”,在其后夫后面写配某某。因为此女子在两夫处的记载相同,近亲属自然明白,无需特别注明,也避免了文字上的尴尬和不必要的阻扰。

五、一夫多娶,有私生子的

解放前一夫多妻的情况也是各处都有存在的,家谱中往往用配、继、续、又、侧室等表示,今可作参考。

私生子对家族来说有血缘之亲,在当事人自愿情况下可以入谱,并可在其父行传后记载其母简况,以重所出。

六、招赘的、领养的

招赘者,如果其子女自愿从母姓,应准予入谱,先书女名及学历职务生卒葬等,再书招赘之夫,并可在其父名下注明“以女接系”。

若是领养之子女,就是该家庭的直接继承人,只要养子女尽到了赡养义务,如该家庭提出申请则可以续入,但应注明是领养的。

七、外赘的、出继的

外赘者应类似于嫁女的记载方式,并应载明是否改姓等。出继的在本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应该详记其去处之县乡村名,由何人收养,目前是否改姓、改从何姓等,使其本人及后世归宗有路。

八、出祧的、兼祧的

以前讲究香火传承,并涉及到财产的继承问题,家族内出祧和兼祧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对于客观存在的,应该在修谱时如实记录。

但是新时代独生女较多,财产自然由女儿继承,香火传承的观念也淡薄了,所以在修谱时不应该提倡这种现象继续流行。

九、犯罪人员

以前对于犯罪判刑甚至处以极刑的所谓“作奸犯科”者,都在家谱中予以除名,现在仍应准予入谱,但为了考虑其亲属的感受,避免争执的产生,可不在谱中加以说明,只需记载生卒葬等基本情况即可。

十、无中文名字者

现今居于海外的华人华侨也较多,有些在好几代前就已经外迁了。如碰到没有中文名字的人,修谱时可建议其家长或本人按字辈或外文谐音取中文名字处理,切莫因此而剥夺其入谱的权利。

对于现今修谱,普遍来说也只有扬善之责,已无惩恶之威了。

在某些操作方式引起很大争议,可能会影响族人团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辩论后由修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

总之,新时代修谱应该本着抑恶扬善,敬宗睦族的原则,只要有血缘或亲缘关系,并归属于这个家族姓氏,都可允许其入谱,当然也不能一味迎合迁就他人而违背基本事实,颠倒是非黑白。

且各地乡风民俗也存在着很大差异,故修谱也应该灵活实用、与时俱进,尽量少一些宗法观念,多一些史料意识,使家谱在新时代能真正体现它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




目前,随着传统文化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重视,全国各地掀起一阵修谱的热潮。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家族之前的最后一次修谱都在六七十年前,甚至更早。

在历经半个多世纪的中断之后,老百姓的价值观念、生活习惯等都发生了很大改变。

而现在的修谱工作人员往往是边学边做,有些甚至是方式、方法还没有完全搞懂,家谱却已经在族人的期盼催促中迫不及待地编印了出来。

在修谱过程中普遍存在较多有争议的特殊案例,有时候不但工作人员内部争得面红耳赤,家族相关当事人也很有意见,处理不当还会影响族人的团结,违背了修谱的初衷。

再者,新时代也会出现一些以前修谱时没有产生的新现象、新问题,没有可以参考的样版,使修谱人员无所适从。

为此,笔者针对这些特殊案例进行了综合整理和分析,并结合多方意见提出相应的处理方式,以供大家参考。

一、不愿入谱的

目前社会上因为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因素影响,出现一部分人员不愿意入谱的情况。对这部分人,修谱工作人员应该晓以大义,耐心地劝导其入谱。

例如对于有些信奉基督教的族人,可以阐明修谱与宗教并无矛盾(如《圣经》的开篇还有耶稣的家谱一章);

也有一部分人是毫无宗族观念,在过去错误思想的教导下认为修谱是封建社会的糟粕,对修谱不屑一顾,则可向其解释修谱的作用及意义。

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在其先人行传系图中写明子孙不愿入谱,以备后世溯源查考。

二、世系失考、后代失去联系的

由于灾难变故造成旧谱缺失,导致全部或部分族人先祖世系失考的情况目前广泛存在,修谱时可借助查访先人墓碑、文集等来补充完善。

也有部分族人因外迁而失去联系,特别是城市化进程中造成的房屋拆迁而四散,也是比较普遍的。这些情况可在家谱中如实记载,切忌编造,以便后世补缺溯源。

三、同姓结婚的

古代因为宗法制度的影响,规定同姓不能结婚,所谓“乱亲不乱族”。

现在这种规矩早已废弃,婚姻只须遵守国家现行的婚姻法。因此同姓同族结婚,甚至不属于同一辈而结婚的也比比皆是,对于这种既定的事实,修谱时只须直书适(配)某某之子(女)即可,切莫因辈份的差异而去钻牛角尖。

四、离异的、改适同族的

旧时一般只有“休妻”而无离异的情况,现今婚姻自由,各家族几乎都会碰到这种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离异可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有子女的,为了标明子女的血缘所出,则应该书其母,但不记其再嫁以后之状况;

二种若是无子女的,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确定记与不记。

某女子改嫁前夫同族的,在其前夫后面不书“改适”,在其后夫后面写配某某。因为此女子在两夫处的记载相同,近亲属自然明白,无需特别注明,也避免了文字上的尴尬和不必要的阻扰。

五、一夫多娶,有私生子的

解放前一夫多妻的情况也是各处都有存在的,家谱中往往用配、继、续、又、侧室等表示,今可作参考。

私生子对家族来说有血缘之亲,在当事人自愿情况下可以入谱,并可在其父行传后记载其母简况,以重所出。

六、招赘的、领养的

招赘者,如果其子女自愿从母姓,应准予入谱,先书女名及学历职务生卒葬等,再书招赘之夫,并可在其父名下注明“以女接系”。

若是领养之子女,就是该家庭的直接继承人,只要养子女尽到了赡养义务,如该家庭提出申请则可以续入,但应注明是领养的。

七、外赘的、出继的

外赘者应类似于嫁女的记载方式,并应载明是否改姓等。出继的在本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应该详记其去处之县乡村名,由何人收养,目前是否改姓、改从何姓等,使其本人及后世归宗有路。

八、出祧的、兼祧的

以前讲究香火传承,并涉及到财产的继承问题,家族内出祧和兼祧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对于客观存在的,应该在修谱时如实记录。

但是新时代独生女较多,财产自然由女儿继承,香火传承的观念也淡薄了,所以在修谱时不应该提倡这种现象继续流行。

九、犯罪人员

以前对于犯罪判刑甚至处以极刑的所谓“作奸犯科”者,都在家谱中予以除名,现在仍应准予入谱,但为了考虑其亲属的感受,避免争执的产生,可不在谱中加以说明,只需记载生卒葬等基本情况即可。

十、无中文名字者

现今居于海外的华人华侨也较多,有些在好几代前就已经外迁了。如碰到没有中文名字的人,修谱时可建议其家长或本人按字辈或外文谐音取中文名字处理,切莫因此而剥夺其入谱的权利。

对于现今修谱,普遍来说也只有扬善之责,已无惩恶之威了。

在某些操作方式引起很大争议,可能会影响族人团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适当辩论后由修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

总之,新时代修谱应该本着抑恶扬善,敬宗睦族的原则,只要有血缘或亲缘关系,并归属于这个家族姓氏,都可允许其入谱,当然也不能一味迎合迁就他人而违背基本事实,颠倒是非黑白。

且各地乡风民俗也存在着很大差异,故修谱也应该灵活实用、与时俱进,尽量少一些宗法观念,多一些史料意识,使家谱在新时代能真正体现它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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