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岐阳王李文忠后裔寻亲联谊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63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遙远的屯堡

[复制链接]

858

主题

1310

帖子

6497

积分

管理员

景隆支石跋河宗亲会创建人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6497

论坛元老意见之星灌水之王突出贡献荣誉管理家族贵宾热心会员家族之星家族元老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15 14:23: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遙远的屯堡  

——明代屯田历史检索

丁武光

(一)

公元1381年,大明征南战役终于打响。这是一场至少酝酿十二年的战争。

在大明立国的次年(1369) ,朱元璋三次遣使往云南,招谕盘踞云南的元代梁王匝刺瓦尔密归降,无功而还。之后,洪武五年(1372) 派翰林学士王祎前往,被杀。洪武七年(1374) 再派归顺的原元朝威顺王子伯伯赍招渝云南,继后,又遣元降官赵元祐等以织金文绮赐云南左丞阿里,企图说降梁王。先后七次,梁王仍执意不从,皆无结果。

于是,战争不可避免。朱元璋谕文武大臣: “云南自昔为西南夷,至汉置吏,臣属中国,…匝刺瓦尔密等,自恃险远,桀骜梗化,遣使诏谕,辄为所害,负罪隐匿,在所必讨。”

在明初历史上,一代雄主朱元璋拔山扛鼎,纵橫捭阖,对一场战爭的发动,从未如此的审慎和有耐性。

元代梁王盘踞势力包括云南全境,贵州大部,四川、广西一部,且僻在遐荒,劳师远征,战线拉长,兵力少则无以控制局面;征南为明初收关之战,全国基本无战亊,动用约占全国军队四分之一的三十万大军征讨云南,最使朱元璋忧虑的是粮饷问题。一旦粮饷不济,士卒饥困,后果不堪设想。

当傅友德等率三十万大军攻打云南时,朱元璋就十分担心。譬如:洪武十四年十二月(1381),军至普定(今安顺城),朱元璋即遣使谕告傅友德等:“前恐该地无粮,符报将军令分军回卫,今知资粮于故,军可不必回也”。在进攻乌撒时,他又再谕傅友德等:“攻乌撒诸蛮,取粮为食,彼将奔命,不暇捣我空城耶。不然,则士卒饥困矣!”但他深知“打粮以给军饷”,并非长久之计,必须“就地屯种”,开设军屯。他认为:“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臂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殖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

云南平定之后,朱元璋即各使卫所官兵军食不乏,以屯田为“定边之计”。是明初国策。贵州建有二十四卫,数十万大军需要有军食供应,而贵州又属“地僻处而输粮艰”的地区,最好的办法就是“屯种自食”,这既可使“兵无更调之劳”,又可使“粮无飞挽无苦”,收到一举两得的功效。他略仿唐代的府兵制“寓兵于农”,下令奖励屯田垦荒,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在卫所设军屯,府州县设民屯,又募盐商于边地组织商屯,在这种形势下,贵州的屯田也随之兴起。

贵州的军屯,始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当时因云南战事未平,必须留兵戍守普定(今安顺)、普安、乌撒等要害地方,唯恐军粮不足,遂将元代官田及寺庙田土入官,“戍兵屯田之入以给之”,并命“就粮自赡”。云南平定后,便积极经理屯田。《明实录·太祖洪武实录》载:

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命信国公汤和、江夏侯周德兴等经理屯田。“乃于诸洞分屯立栅,与蛮民杂耕”;

十九年(1386年)十二月,湖广都司奏请运粮供给军食,朱元璋不允,遂令“军士屯田自食”;

二十年(1387年)九月,湖广都司又奏请“市牛二万往彼屯种”;十一月,普定侯陈桓等“领兵屯田于毕节等卫”;十二月,命左军都督府佥事冯诚往谕普定侯等,“率湖广都司诸军驻普安分屯”。

二十一年(1388年)二月,朱元璋得报,知陈桓等“已于麻哈之地屯军”,而且“种已入土”;四月,陈桓率师驻毕节,为了久远之计,“自永宁抵毕节,度地里远近,夹道树栅为每营军二万,刊其道旁林箐有水田处,分布耕种”。又命湖广五开至靖州十二驿驿卒“屯田自食”。一月,建立普安卫平夷千户所,令千户刘成等“领兵千人树栅置堡”,驻兵屯守。

二十二年(1389年)二月,朱元璋“以四川民贫路险,卫开屯耕种以自给”;同年四月,贵州都司奏请命四川运粮往济赤水、层台二卫,户部认为劳民伤财,不如就地屯种;十二月,因粮饷不足,诏命“卫开屯耕种足以自给”;

二十三年(1390年)六月,命延安侯唐胜宗同凤翔侯张龙“往贵州诸处练军士,提督屯田”;唐胜宗“置清平、新添、龙里、威清、平坝、安庄、安南、平夷等十二卫屯守”,而耕牛不及,胜宗数请以沅州及思州宣慰司、镇远、平越等卫官牛六千七百七十余头,分给屯田诸军。继又命“训练贵州等卫军士,经理屯田”。

二十四年(1391年),置永宁至沾益邮传四十八处,“每十铺置百户一人总之,就地屯田自给”。

经过明初六十多年的经营,到了宣德八年(1433年),仅贵州十八卫、二所,即有屯堡七百余所,屯地池塘九十三处。

自明初开设军屯以来,屯田数量的大幅增加,从根本上改变着地方经济结构。这是一场天翻地覆的变化,屯堡林立,既是军亊组织,又似农庄,延绵数百里,蔚为壮观。

贵州都司所属十八卫、二所,原额屯田近一百万亩。《大明会典》载,洪武年间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明实录·英宗正统实录》载,尚书王骥奏:“窃见贵州等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余亩,所收子粒足以军实”;(嘉靖)《贵州通志·田土》记载为“九十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五亩”;郭子章《黔记·贡赋》记为“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若除去池塘的面积,四个统计数基本相同,均在九十三万亩以上。

其中,以安顺为中心的“上六卫”屯田最多,原额田土共339439亩,分别为:普安卫78444亩最高,其次是普定卫的76724亩和安庄卫的72193亩,再次是威清卫41350亩,平坝卫仅36112亩,安南卫的34670亩最少。开垦如此众多的田土,又在这样大面积的土地上,用内地的农耕技术进行生产,引进了巨大的新生产力,在贵州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大规模的屯田在一个封建王朝強权政治的推动下,以军亊组织运作,很快就产生成效。在贵州都司所属十八卫中,以安顺为中心的“上六卫”最为突出,屯田最多,《大明会典》载:贵州十八卫屯田总数933393亩,“上六卫”屯亩339493亩,占总数的36%。

屯田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军屯、民屯、商屯都是国有土地的一部分。《明史·食货志》说:“军、民、商屯,通谓之官田。”

问题是由国家运作的如此大规模的屯田,虽然有强权政治的保证,但屯田并非全然是屯军,是将军队转化为生产力,应该具有相应的条件。而历史的演化恰恰为以安顺为中心的上六卫屯田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是用于屯田的土地问题,这是屯田的基础条件。在内地,屯田主要是没收元朝的皇庄、官庄、庙田、学田以及战乱之后出现的大批无主荒地。在边疆之地,情况则不同。一是自然条件所提供的原先就尚未开垦的土地;二是平乱后从土司及族民手中夺取的土地;三是沒收元朝官田。上六卫屯田,上述三种情况皆已具备。

在今天看来,安顺地处黔中腹地,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是贵州人口较密集经济较发达地区。然而对于1673年才建省的贵州来说,安顺在明王朝军亊力量进入之前,尚属远离湖广、云南、四川诸省政治中心的边僻之地。唐宋时期,今安顺地域还不是一个统一的建制,蛮荒而未开化,属几种相互对立的政治势力的交叉地带,且多次变更其隶属关系。元代置普定府,后改普定路,形成今安顺的雏型,但至元二十七年(1290),仍发生湖广行省与云南行省争夺管理权,将普定府改置为罗甸安抚司,归其统辖的亊件,直闹到元朝廷。当时普定府治所也不在今安顺城而在杨武,从清镇至安顺向西南延伸的道路及驿站也是明初开设。由此分析,驿道两侧应有大片可供屯垦的无主荒地。

对土司的武力征服,将其土地收作屯田之地,在安顺尤为明显,尚在调北征南大规模的屯田之前就已经开始。

洪武四年(1371)明军平定四川后,与四川接境的贵州土司急剧分化,地处云南咽喉之地的普定路总管适尔率所辖各部土司归附,明王朝随及在此置普定土府,以适尔为知府。适尔死后,知府由安锁继任,明洪武九年(1376)征南之前,朱元璋先派付友徳以“巡行四川蜀雅播之境”为名,以“兵威降金筑普定间诸山寨”,先将今贵阳安顺一带尚未归附明朝的土司势力剿平。明洪武十年(1377)都督佥亊吴复又派杨文率军剿平普定阿买等寨,是年知府安锁叛附云南梁王。洪武十四年(1381),征南战争正式开始,首战即收复普定,平叛安锁,斩元将金容刀。之后择地阿达卜建普定卫城(即今安顺城),设置卫所。明初安顺一带是征战云南和稳定云贵的咽喉要地,屯田驻军超常规密集,对土司政权实施改土归流也先于其他地区。卫指挥使顾城在设卫不久即开始削夺土司权力,多次武力平乱。在这一系列对大大小小的土司和元朝地方政权武力征服之后,明军即按明制将土司所属土地和元朝官产收归国有,作屯田之用。

由此可见,屯田总是以武力先行,卫所与军屯息息相关,凡有卫所之处必有屯田。丘浚在《大学衍仪》中说:“惟我朝之制,就在卫所所在有闲空之地,分军以立屯堡,俾其且耕且战。” 这说明在屯田中占主导地位的军屯,是由国家军亊组织施行,并有严密的屯田制度给予保证。

一般来讲,贵州各卫的军屯,大都以百户所为单位,或称为屯,或称为堡,或称为哨堡。所属五个千户所各有十个屯堡。往下分旗,其命名,有的以百户长官或总旗长官姓氏命名,如鲍家屯、汤官屯、张官堡、左官堡、白旗屯、梅旗堡之类;有的直接用百户长官名字命名,如马陇堡、陈亮堡之类;有的则用驻地命名,如青苔堡、沙锅堡之类。威清卫的命名方法有所不同,它直接用千户所加百户所的番号命名,如中千户所属一百户称“中一”,二百户称“中二”,……八百户称“中八”,其他各千户所亦如此从整体看十八卫中“上六卫”,一般都称之为“屯”, “下六卫”多称堡, “边六卫”多称“哨堡”。

按屯田制度规定,军屯的原则为: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以后又规定:“临边险要,守多于屯,地僻处及输粮艰者,屯多于守”。贵州既属“边地”,又是“地僻处及输粮艰者”,故屯多于守,即三分守城,七分屯种。

军屯有严密的组织。《明史·食货志》说:“明初,各镇皆有屯田,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官吏俸粮,皆取给焉。”永乐二年(1404年),朝廷“令各处卫所,凡屯军一百名以上委百户一员,三百名以上委千户一员,五百名以上委指挥一员,提督屯田,不及百名亦委百户一员提督”。各都指挥使司,常以指挥使及同知、佥事一人掌屯田;卫指挥使司,亦有一名指挥使、同知、佥事分理屯田;各千户所,有一管屯千户,百户所亦有屯田百户。屯田的基层组织为屯田百户所,往往合数屯为一堡。屯设“红牌”,列《屯田则例》于其上。又有“鱼鳞黄册”,注明田亩位置和数量。

凡卫所官兵都授给土地,军官有职田,旗军有屯地。职田依官职大小而定,以准俸禄:都指挥二百九十二亩八分,都指挥同知二百三十一亩四分,都指挥佥事一百十五亩二分,正千户七十六亩八分,卫镇抚、副千户俱六十五亩二分,百户、试百户俱四十八亩,所镇抚三十八亩四分。旗军每人一份,官给耕牛、种子、农具。原定“每军授田五十亩为一份”,但执行的结果,“或百亩,或七十亩、三十亩、二十亩不等”,云南以二十亩为一份,贵州以十八亩为一份。

因为屯田系国家土地,所以,屯军必须交纳税粮,称为“屯田子粮”或“屯粮”。起初,按每亩一斗征收。建文四年(1402年)定立科则,凡军田一份,以“正粮”十二石交纳屯仓,听本军自行支取为口食,“余粮”为本卫所军官俸粮。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除每年食米十二石外,余粮以六石为率,多纳者赏钞,不足者罚俸。因为各卫田土肥瘠不同,纳粮数不尽一致,于是命屯军分别耕种“样田”,以其每年的产量作为衡量标准。这里所说的“正粮”,实际上是屯军的“口份粮”,而“余粮”就是上缴的屯粮,作为军官的俸禄。事实上是在军事组织的形式下实行封建剥削,屯军实际上是穿着军装的农民。

屯田不仅是入籍军士一人的亊,而且涉及其家属。按明代的卫所制度,官兵的来源主要从民户中抽取,称为“垛集”,每三户中垛一户的为军户,军户列入军籍后,编入卫所,父子相承,不得脱籍。且一人在军,全家同往。若无妻室,予以婚配。每军户有一名丁壮在军服役,称为“正军”,户下一人辅佐“正军”料理生活,称为“军余”,军官的子弟称为“舍人”。军余、舍人可在卫所区域内开垦土地,三年后起科,所纳税称“科粮”,性质与一般自耕农相同。,

屯田除交纳“屯粮”(即屯田子粮), “科粮”此外,还有“种子粮”,三顶合称为“屯科粮”。各卫所交纳屯科粮的多寡,皆以该卫所的“样田”为准,取其平均数,用这种办法调节各卫所田土多寡、肥瘦不均的矛盾。据(嘉靖)《贵州通志》记载,贵州都司所属十八卫、二所,原额屯科粮107909石,占贵州全省每年应征粮米的76%。上六卫平均数为5994石,占全省总数42134石的近40%,这种自行解决军费负担后提供的大笔赋税,相当于今天的财政收入。其中上六卫供贡最大。

经明初六十多年经营,到宣德八年(1433),贵州十八卫有屯堡七百余所,屯地(含池塘)93处。数以百计的屯堡,星罗棋布,散布各处,与当地村寨互相交错,在它们中间建起了若干“中原式”农业基地。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影响之深,为前代所未有。


(三)

明代屯田,除了军屯而外,还有民屯和商屯。这同样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

《明史·食货志》载:“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农,其法最善。……天下卫、所、州、县皆事垦避矣。” 又说:“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文中还记述了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三年后亩收租一斗”。

贵州的所谓“调北填南”就是“移民就宽乡”的具体表现。这就形成了明代初期分布各地的民屯

因为民屯并不像军屯那样有严密的组织和条规,又处于相当分散的状态,所以记载多不明确,但若仔佃研究文献,仍有线索可寻。

从《明史·食货志》记载资料,说明所谓民屯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通过政府行为“移民就宽乡”是一种途径,由政府“招徕游民”或“以罪徒实之”也是一种途径;

其二,民屯与军屯分属两个系统,民屯“领之有司”,即归府州县所管上达于布政使司,军屯“领之卫所”而达地都司

其三,因为民屯系由官府组织,通常发给耕牛、种子、农具、而且给予优待,三年后起科。

由此可见“调北填南” 是由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的移民活动,而不是民间自发行为。嘉靖《国南府志》卷一中载:“至今居民,皆流寓者,而陕西、江西为多,皆宣慰氏之羽翼,各司正副官与里之长是也,多巨族,负地望,颇以富足夸诈相高。”《明实录·穆宗隆庆实录》中载:“其贵竹长官司所辖,皆流寓子孙。”郭子章《黔记·舆图》中载:贵州宣慰司“本司隶籍人民 ,多来自中州”,新添卫“附郭旧人,迁自中州”。这些居民,他们既不是当地土人,又不是卫所军户,而且当时实行流官制度,官宦之家多不可能留居贵州,所以,这种依籍贯作集团性迁移的民户,当与民屯有密切关系。至于因犯罪而流徒贵州者,比比皆是,因而制定流徒罪者可以纳粮赎罪政策。

至嘉靖间贵州布事所属各府、州、县,民户计66684户、250420丁口,这些民户均是编人里甲的户口,而不是当地土民。而土民由土司所管,并未编户齐民。

嘉靖《贵州通志·土田》中明确记载:“贵州布政司官 屯田通共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五十九亩,另有旱地五万一千三百五十六亩。”(当地人按播种数计算的土地面积)显然,这里所记的田土,并不包括土司地区“向无丈量”的土地,也不包括卫所的屯田,而是民屯。

正因为有大量民屯,所以,贵州按察使司于正统六年(1441年)添设副使一员,提督屯田。嘉靖十二年(1533年)题准:贵州屯田水利二事,责令各该分巡官管理。这里所提的屯田,当然不是军屯,因为军屯由卫所及都司统管,并没有管屯指挥和佥事。贵州的田土,原无丈量,万历九年(1581年)奉旨清丈,共有民田1344510亩,其中当然包括新开的田亩和一些改土设流后纳人的田亩,而有很大部分是民屯所开,计有:贵阳军民府111856亩,安顺军民府80392亩,镇宁州51450亩,永宁州36416亩,普安州3485亩,平越军府159762亩,都匀府58657亩,镇远府27582亩,思州府48385亩,思南府137371亩,石阡府87802亩,铜仁府89796亩,黎平军民府27220亩。仅从以上统计数字,也可以看出民屯开垦的区域和规模。当然,民屯与民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贵州情况特殊,一方面是原无府州设置,另一方面是土司的田土并未纳入,因此,民田中相当部分也是明代有组织移民开垦的。

至于商屯,《明史·食货志》说:“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又说:“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商屯与“开中”关系密切。

贵州在洪武六年(1373年)即实行“开中”,当时,贵州卫奏:“岁计军粮七万石,军食不敷,宜募商人于本州纳来中盐,以给军食。”由于贵州卫所驻军极多,虽有军屯,而粮食不敷军用,所以招募商人来贵州纳米换取盐引,分销各地,贵州缺粮、缺盐,所以“开中”很盛。

当然,“开中”并不等于商屯,因为商人可以运粮至“开中”地点交纳,也可就地购粮换取盐引,但具体到贵州,这两种办法未必都能实现。洪武六年(1373年),贵州卫缺粮,四川按察司佥事郑思先奏:“贵州之粮,令重庆人民负运,尤为劳苦,若减盐价,则趋利者众,军食自给。”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贵州都指挥使司奏请命四川运粮往济赤水、层台二卫,户部尚书杨靖却奏:“如此供应,益见劳民,莫若命宣民输粟而以淮、浙盐偿之。”又永乐元年(1403年),镇守贵州镇远侯顾成言:“康佐距安南卫三百五十里,往复半月,人负米三斗,止足途中之食,故累岁有亏。”

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在当时贵州的交通条件下,要从省外把大量粮食运入贵州是相当困难的,由康佐(今紫云县)运粮到安南卫(今睛隆县)往复即需半月,每人背米三斗,只够途中之食,何况长途跋涉从四川、湖广把粮运到贵州。再说,由重庆把粮食运到贵阳,官府已感“尤为劳苦”,凭个人之力去组织大量运输,恐怕更加艰难。至于就地购粮之事,其量毕竟有限,因为贵州本地粮食不足才行“开中”,如果当地有粮可购,官府也就可直接收购了,不必通过商人转手。因此,虽然不排斥盐商转输粮食入贵州或就地采购少数粮食,但最经济的办法还是就地招民屯种,收粮以换盐引,所以,凡有“开中”的地方,都可能有商屯存在,大抵都在卫所附近。

商屯实为军屯的补充,主要是为了补充卫所军粮的不足。例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户部奏定商人纳米给盐之例,在普安卫、普定卫、乌撒卫、“开中”;洪武二十二年(1398年),赤水、层台二卫因“军饷不给”而行“开中”。永乐十一年(1413年)四月,贵州都司奏:“所属卫所储粮不敷,宜如洪武中例,开中纳盐粮,……今本地米价翔贵,宜减轻募商中纳。”可见,“开中”直接为卫所服务,商屯也因此 而设,但客观上剌激了商品粮的生产,有利于食盐运销和边疆的开发。

(四)

世事更秩,盛衰升降,世间万事万物有其发展的规律。明朝历260年,屯田制度的运行也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过程。

明初,经济残破,人民需要休养生息,亟待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解决土地问题,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按照军事组织的原则,把戍边军士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寓兵于农”,既能为国家提供赋税,又能保证充足的兵员,“养兵自赡”,得到人民的支持拥护,所以很快在全国推行。

自明代中叶以后,地主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于是,国有土地制与地主土地私有制之间必然发生激烈冲突。原先靠军事手段强迫军户劳动,把他们世代束缚在屯地上的作法,已经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作用于屯田制度名存实亡的一个重要因素,则是从 “科田”的演化开始的。

如前所述,卫所屯军,也和农民一样,要缴纳赋稅。且一人在军,全家同往每军户有一名丁壮在军服役,称为“正军”,户下一人辅佐“正军”料理生活,称为“军余”,军官的子弟称为“舍人”。军余、舍人可在卫所区域内开垦土地,军余所种田土,三年后按亩起科,所纳税称“科粮”。无论其所开田土数还是所纳赋稅,均与额定屯田和 “正粮”有很大区别。长期发展下来,这些军户要求和民户一样“按亩升科”,发展自己的经济,于是不断扩大科田,把军屯变成一具空壳。

据(嘉靖)《贵州通志》记载,贵州都司所属十八卫、二所,原额屯科粮107909石,占贵州全省每年应征粮米的76%。在该志所列各卫屯科粮数中,屯粮93348石,科粮6372石,种子粮8189石,科粮所占比例甚小。

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科田日益增多,科粮在屯科粮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科田因为是军余自种的田,按亩计算,纳粮少,所以,很快发展起来,甚至将屯田逐渐侵蚀。

以普安卫的科田为例,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达24129亩,与屯田29541亩只相差5412亩,已占科屯田总数44%;可是,科粮仅为1290石,而屯粮却为11028石,屯粮却为科粮的8.54倍。再如安南卫,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有屯田16206亩、科田9464亩,屯田与科田之比约为6:4,而屯粮为5418石、科粮为506石,科粮不及屯粮的十分之一。

到了明代中晩期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万历间巡抚刘庠、巡按傅顺孙在奏疏中说:“军屯田地,鱼鳞籍开载颇明,后来又有科田夹杂,移东改西,莫可究诘。……军卫共该屯田地四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四亩,该夏税屯粮九万四千六百零四石三斗五合;科田十二万八千六百七十四亩,该粮六千八百八十五石一斗八升七合,……今次丈出隐占等项,各除抵补失额外,尚有余剩在民田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四亩,屯田一万七千一百八十一亩,遵照部议,不得增粮,应与额田通融摊派,以免日后包赔。内普安、永宁等五卫,被夷占去屯田,计其丈出之数,不足抵补,就丈出五卫新垦科田,通共七千二百七十七亩。”可见,到了明代后期,军屯被“科田夹杂”和“被夷占去”的现象相当严重。

不过,军屯的破坏,最直接的原因是屯军逃散。贵州都司所属各卫,原有旗军159928名,若按“三分守城,七分下屯”的规定,当有屯军十万以上,可是,自明代中叶以后,每况愈下,到了万历年间,屯军不及十分之一,据郭子章《黔记·兵戎志》载,贵州都司所属各卫所,仅存屯军9060名,其中,普定卫1680名,贵州卫1120名、威清卫924名、永宁卫683名、安庄卫629名、平坝卫615名、安南卫476名、贵州前卫460名、毕节卫460名、都匀卫420名、乌撒卫376名、平越卫334名、新添卫314名,普安卫293名、龙里卫247名、清平卫21名、普市所14名。兴隆卫和赤水卫原有屯军500名尽皆逃走。

屯军锐减的必然结果,就是屯田大量抛荒,为了弥补财政赋税,只好采取招佃的办法。兴隆卫和赤水卫将全部屯地“佃苗民、军余耕种”。据(嘉靖)《贵州通志·土田》记载:贵州卫,“事故军人四百四十名,半抛荒屯田七千六百七十八亩七分,佥补舍余三百七十九名,招集民人三百三十四名佃种前田,输纳子粒”;贵州前卫,“事故军人七百零七名,抛荒屯田八千四百一十七亩九分九厘八毫,佥补舍余六百七十二名,招集民人三百九十九名”;平坝卫,“抛屯田六十二份,招集军民人等六十二名”。以上,仅仅是见于记载的一部分,实际情况还要更严重得多。到了这种地步,军屯已是“有屯田之名,而无屯田之实”了。

加剧军屯衰败的原因,“其所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明史·食货志》指出:“自正统后,屯政稍弛,而屯粮犹存三分之二。……给事中管怀理言: ‘屯田不兴,其弊有四:疆场戒严,一也;牛、种不给,二也;丁壮亡徒,三也;田在敌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犹欲按籍增赋,非扣月粮,即按丁赔补耳”。万历间,策衡指出:“屯法之坏,一坏于余粮之免半。……大臣违道干誉,不能为径远之计,夫举天下之军籍食于屯,一旦失其半,何以足军国之需。再坏于正粮之免盘,宣德十年始下此令,……今免其交盘,则正粮为应得之物,屯产亦遂为固有之私,典买迭出,顽钝迭生,不可收拾,端在于此,屯粮日亏,征发日甚,不取之此,必取之彼,易欺者民,则倍征而不以为苛;难制者军,遂弃置而不敢问,非法之平也。”这些议论,指出了屯田制度到了明代后期的许多弊端,因此,统治者三令五申要清理军伍、整顿屯田、清查隐占屯地,希望能“复先朝屯田之制”以足军饷。但是,在现实面前,诏谕、奏章都不过只具空文,无法挽救军屯的崩溃。

到了明代晩期,朝廷內忧外患,政令松驰,在商品经济的猛烈冲击下,土地买卖、典当、抵押之风日盛一日,官僚、缙绅、豪门、地主、福商通过各种手段,大肆兼并土地,造成“公私庄田逾乡跨邑”的局面。卫所军官大肆侵夺屯地,化公为私,擅自典当、变买屯地,侵吞屯粮,盘剥屯军。于是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方面是屯军官暴发而在地主,“买田宅,长子孙者益多”;另一方面是屯军不堪忍受,大量逃亡。由此产生了链锁反应,逃脱军籍的人为地主提供了大批佃户,而空闲抛荒的屯地又不得不实行招佃。总之,发展地主经济、解放社会生产力已在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军屯必然走向衰落。

清朝取代明朝后,为了恢复生产,朝廷曾一度保留屯田制度,早在顺治年间,即开始整顿屯田,《清文献通考》载:顺治三年(1646),“更定屯田官制,每卫设守备一员,兼管屯田,量设千总、百总,分理卫亊。其原设指挥、副指挥等倶裁去,改卫军为屯丁。” 这种状况维持到康熙朝裁卫并县,屯田陆续归并县州厅管辖。

清朝整顿屯田,其时屯田基础已远逊明初,军屯格局也发生了变化。明末清初接连数次大规模战乱,贵州一地残破不堪,人囗锐减,土地荒芜,加剧了明时贵州十八卫军屯的解体。实际上,尚能有效重振军屯的地区,仅为军事力量集中且交通便利的驿道沿浅。加之清代自康熙朝始的大规模“改土归流”,贵州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土地权属的变更从未停止,而安顺地区相对稳定,这或许是安顺地区屯堡得以保存并延续至今的重要原因之一。


转鑫远宗亲搏客帖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岐阳李氏文化研论联谊实名QQ群 432208632|手机版|小黑屋|岐阳李氏老三房宗亲总会官网|岐阳王李文忠后裔寻亲联谊网|沪ICP备14027543号-1|   

GMT+8, 2024-4-23 22:03 , Processed in 0.107724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