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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官制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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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5 09:20: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明清官制常识
太师、太傅、太保:西周始置,合称“三公”,为国君辅弼之官,辅导太子。太傅地位在太师之下,太保又次之。明清以后以朝臣兼任,成为虚衔。

少师、少傅、少保:周代始置,为国君辅弼之官,合称“三少”,辅导太子。地位分别次于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明清虽亦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但只是最高荣衔。

宰:明清时作为吏部尚书的别称。

相国:清代则专指任大学士者。

廷尉:秦置,汉景帝中元六年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又恢复旧称。为九卿之一。明代恢复大理寺,案件由刑部审判﹐大理寺卿复核。清代与明代相同。

将军:春秋时代称一军之帅为将军,战国时代始为正式官名,秦因之。明清两代,有战事出征,置大将军和将军,战争结束则免。清朝,将军为宗室爵号之一;驻防各地的军事长官也称将军。

都事:隋初定其名。之前,西晋、南北朝时称尚书都令史,为左、右丞的辅助人员,处理尚书省日常事务,员八人,秩二百石。明都察院、五军都督府、各都指挥使司亦均设有。清惟都察院有设,掌文书。

员外郎:设于隋文帝开皇年间。明清各部仍沿此制,以郎中、员外郎、主事为三级司官,得以递升。员外郎简称外郎或员外,通称副郎。

中书省:三国魏文帝置,掌管机要,起草诏令。中书设省始此。明初沿元制,而以左、右丞相为中书省长官。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废丞相,由皇帝亲揽政柄。

中书令:汉武帝时用宦者掌管文书,称中书谒者,其长官称中书谒者令,简称中书令。

元帅:全军统帅或军事长官,出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前633年)所载晋文公的“谋元帅”(即考虑中军主帅人选),晋国名将先轸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位有元帅头衔的军事统帅。当时只是对“将帅之长”的称呼,并非官职名称。明代在枢密院之下设诸翼元帅府,任命元帅、同知元帅等官职,统军征战。元、明两朝的元帅职权较前减轻,仅为二、三品官职。

都督:明代置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军都督府,统帅京卫和外卫之兵,为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五府各设有左右都督,以及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后来随着外卫仅存空名,都督也成为虚衔。清初犹沿袭。

经略使:唐贞观二年(628)始设于周边重要地区﹐后多以节度使兼任。明清两朝﹐凡遇有重要军务时即特设经略,统理一省或数省军务,职位高于总督,事毕即罢。清中叶后不设此职。

招讨使:唐贞元年间设置。明代专设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土官衔号。

宣抚使:始设于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十六年(728),任务是巡视战后地区及水旱灾区,称宣慰安抚使或宣抚使。明清沿置,为武职土官。

安抚使:隋代曾设安抚大使,为行军主帅兼职。明清沿置,为武职土官。

通判:置于北宋。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在各州、府设置通判,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并有监察官吏之权,号称“监州”。明、清各府置通判,分掌粮运、水利、屯田、牧马、江海防务等事,实际上成为闲职。清各州另有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事。

行省:原为中央派出的高级机构,以后成为地方行政区域名称。明初加强中央集权,撤销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而习惯上仍称行省,简称省。清初增为18个行省,后又增为22个行省。

万户:金初设置,为世袭军职,统领千户及猛安、谋克,隶属于都统。元代相沿。

千户:金初设置,为世袭军职。统领谋克,隶属於万户。元代相沿。其军制千户设“千夫之长”,亦隶属於万户。千户所统领百户所:统兵七百以上称上千户所;兵五百以上称中千户所;兵三百以上称下千户所,各设“达鲁花赤”一员,千户一员。明代卫所兵制亦设千户所,千户为一所之长官。驻重要府州,统兵1120人,分为十个百户所,统隶于卫。

百户:金初设置,为世袭军职。元代相沿,设百户为百夫之长,受千户管辖。驻守各地者,设百户所,分隶于各县千户所。百户所有两等,上所设蒙、汉百户各1员,下所设百户1员。明代卫所兵制亦设百户所,统兵120人,分为2总旗,旗各50人;10小旗,旗各10人,隶属千户所。百户为百户所的长官。

内阁:明、清最高官署名。明初加强专制,废丞相,另设大学士为皇帝顾问。明成祖即位后,命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参与机务,称内阁。仁宗以后,内阁专任批答奏章,大学士的权位渐高。明世宗时,将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实有宰相之权。清代沿置,天聪年间,设内三院;顺治年间改称内阁。以大学士分兼殿、阁之衔。乾隆年间,规定三殿、三阁大学士之制。但因实权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内阁职权低落,参预重要政务的人多由皇帝指定,不一定是内阁成员。军机处成立后,实权集中到军机处,内阁徒有虚名,仅成为传达皇帝谕旨、公布文告的机关。但名义上仍为清代最高级之官署。

钦差大臣:明代始置。凡由皇帝亲自派遣,出外办理重大事情的官员称钦差。清代沿袭。由皇帝特命并颁授关防者称钦差大臣,简称钦使,统兵者则称钦帅。驻外使节亦称钦差出使某国大臣。

锦衣卫:明朝官署名,即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皇帝的侍卫机构。前身为明太祖朱元璋时所设御用拱卫司。为了监视、侦查、镇压官吏的不法行为,太祖先后任用亲信文武官员充当“检校”,“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明洪武二年(1369)改设大内亲军都督府,十五年(1382)设锦衣卫,作为皇帝侍卫的军事机构。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

厂卫:明朝内廷的侦察机构。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东厂系明成祖永乐十八年(1420)设立于北京东安门北;西厂系明宪宗成化十三年(1477)设于旧灰厂;内行厂系武宗正德初年设于荣府旧仓地;锦衣卫原为内廷亲军,皇帝的卫队,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特令其掌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之权,从事侦察、逮捕、审问活动。洪武十五年(1382)成立。厂卫,是明代特务政治的工具,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有明一代,一直存在。

二十四衙门:明代设置的宦官体制,是宦官伺奉皇帝及其家族的机构。内设十二监,四司,八局,统称二十四衙门。

宗人府: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置大宗正院。二十二年(1389)改称宗人府。其职责是管理皇室宗族的谱牒、爵禄、赏罚、祭祀等项事务的机构。分别职掌收发文件、管理宗室内部诸事、登记黄册、红册、圈禁罪犯及教育宗室子弟。长官为宗人令,此职为亲王担任。但后来宗人府又归于礼部管理。清朝宗人府沿袭明制,设于顺治九年(1652)。长官改称宗令,由亲王或郡王内选充。宗令以下设左右宗正、左右宗人、府丞、堂主事等官职。

都察院: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其前身为汉以后历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台。吴元年(1367)在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监察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等官。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罢御史台。十五年更置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六科给事中:明初,承前代制度设给事中,不分科,明太祖洪武六年(1373)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均从七品,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辅助皇帝处理奏章,稽察六部事务。享有“科抄”,“科参”及“注销”之权,并参与“廷议”、“廷推”,朝廷大政方针的制定并监督其执行。清初沿明制,六科为独立机构,六科各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1人,给事中满汉各1人,秩正五品。康熙五年(1666),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雍正元年(1723)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任漕、盐等差,台省合一,品级亦提高为正五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废六科之名,统设给事中。

通政司:官署名。明代始设“通政使司”,简称“通政司”,掌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俗称“银台”。其长官为通政使,正三品,掌受理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下设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受理内外章疏和臣民密封中诉之件;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记录武官贴黄、卫所官袭替缘由,以备征选之事。清代沿置。

翰林院:始设于唐代,意为文翰之林,即文苑。别称“词林”。明代将前代之翰林学士院正式定名为翰林院,而与杂流诸如方术伎艺等供奉之事脱离干系。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皇帝顾问,主官为翰林学士,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修撰、编修、检讨等官,另有作为翰林官预备资格的庶吉士。明代将翰林院定为五品衙门,翰林官品秩甚低,却被视为清贵之选。翰林若得入直文渊阁参与机密,则更是贵极人臣。

庶吉士:又称代常、庶常。明洪武初年,选进士于六部诸司及翰林院之下观政。翰林院之下者称庶吉士,六部之下者称观政进士。成祖永乐二年(1404)始专隶于翰林院,选进士之长于文学、书法有潜质者充任,是一种短期职位。由科举进士中选择担任,目的是让他们先在翰林院内学习,之后再授各种官职。有如今天的见习生或研究生。明代英宗以后惯例,科举进士一甲者授予翰林修撰、编修。另外从二甲、三甲中,选择年轻而才华出众者入翰林院任庶吉士,称为“选馆”。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故此庶吉士号称“储相”,能成为庶吉士的都有机会平步青云。清朝时汉人大臣中,亦多出于翰林庶吉士。清雍正以后,选馆更为严格,由皇帝主持之朝考决定。庶吉士一般为期三年,期间由翰林内经验丰富者为教习,授以各种知识。三年后,在下次会试前进行考核,称“散馆”。成绩优异者留任翰林,授编修或检讨,正式成为翰林,称“留馆”。其他则被派往六部任主事、御史;亦有派到各地方任官。

织造衙门:官署名。明代于京师及各地设织染局,并在南京、苏州、杭州三处各置提督织造太监一人,专掌丝织品织造事宜,以供皇室消费。清代沿明制,于江宁(今南京)、苏州、杭州三府设织造衙门,各有织造监督(简称织造)一人,隶房织造外,并兼管机户、征收机税等事务,隶属“内务府”。曹雪芹的曾祖曹玺、祖父曹寅、父曹頫三代任江宁织造,曹寅妻兄李煦为苏州织造。

宗室:明以前历代皇族称宗室,通常以与皇帝的父系血缘亲疏关系来确定是否列入宗室之列,历代就此规定不一。历代均专设官衙来主管宗室事务,如“大宗伯”、“宗正”、“宗正寺”、“宗人府”等。

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制台。明英宗正统六年(1441)始设。总督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即撤。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之号,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在明代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宪宗成化五年(1469)在两广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总督如加兵部尚书衔,为从一品;加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为正二品。巡抚如加兵部侍郎衔,为正二品;加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为从二品)。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巡抚:又称抚台、抚军。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明代任命为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事毕复命。清代巡抚为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省巡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

布政使:别称“藩台”、“藩司”、“方伯”。明太祖洪武初罢元代的行中书省,至宣宗时,除南北两京外,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为加强统治,设置总督、巡抚等官、布政使权位乃轻。清代正式定为督、抚属官,专司一省财赋及人事,与专司刑名的按察司并称两司。康熙以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又改变明代做法,于直隶亦设布政使,江苏则设二员,分驻于江宁与苏州。

按察使:唐初仿汉刺史制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中叶后按察使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亦设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清末改称提法使,别称臬司、臬台。

盐运使:全称为“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简称“运司”。始置于元代,设于产盐各省区。明清相沿,其下设有运同、运副、运判、提举等官,有的地方则设“盐法道”,其长官为道员。这些官员往往兼都察院的盐课御史衔,故又称“巡盐御史”,不仅管理盐务,有的还兼为宫廷采办贵重物品,侦察社会情况等任务。

道员:又称道台、道尹,尊称观察。明布政使有佐官左、右参政及左、右参议,分管各承宣布政司辖区内部份地区、钱谷等事,无定员,因事添设,各省不等,称分守道;按察使有佐官副使、佥事,无定员,分管各提刑按察使司辖区内部分地区、刑名等事,称分巡道。清乾隆十八年(1753)废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衔,专置分守道主管一省内若干府县政务、分巡道主管全省提学、屯田等专门事务,又称分巡道、分守道,带兵备衔者称兵备道。皆通称道员,俗称道台。清末又在各省置巡警道与劝业道。

知府:官名。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区域“府”的最高长官。明以知府为正式官名,为府的行政长官,管辖所属州县。清沿明制不改。知府又尊称太守、府尊,亦称黄堂。

知州:官名。宋以朝臣充任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明、清以知州为式官名,为各州行政长官,直隶州知州地位与知府平行,散州知州地位相当于知县。

同知:明清时期官名。同知为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因事而设,每府设一二人,无定员。同知负责分掌地方盐、粮、捕盗、江防、海疆、河工、水利以及清理军籍、抚绥民夷等事务,同知办事衙署称“厅”。另有知州的副职称为州同知,从六品,无定员,分掌本州内诸事务。康熙后,一些派驻在外分管某一事务的同知,逐渐成为主持当地政务的实际长官,此区域递为“厅”,是为“散厅”。这些散厅级别等同于州县,同知视如州县官,不再是副职。

知县:官名。秦汉以来县令为一县的主官。明、清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正七品,俗称“七品芝麻官”。

典吏:明清知县下面的属官,掌缉捕、狱囚。

都指挥使:五代称诸将统帅为都指挥使。明置卫所于各地,以都指挥使司为常设统率机构,简称都司,长官都指挥使为地方最高军事长官,属朝廷五军都督府。明京卫与外卫并置指挥使司,有指挥使等官。

总兵:官名,俗称镇台。明初设置的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有总兵和副总兵,无定员。总兵官本为差遣的名称,无品级,遇有战事,总兵佩将印出战,事毕缴还,后渐成常驻武官。

参将:

1、参将,明代镇守边区的统兵官,无定员,位次于总兵、副总兵,分守各路。

2、清代绿营的统兵官,正三品武官,位次于副将,统理本营军务;

3、明清漕运官设置参将,协同督催粮运。清代河道官的江南河标、河营都设置参将,掌管调遣河工、守汛防险等事务。

4、清代京师巡捕五营,各设参将防守巡逻。

  游击:官名。汉武帝时置游击将军,统兵专征,职权颇重,东汉至唐沿置,唐、宋武散官中亦有游击将军。明沿边与要地驻军有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位次参将,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分掌驻地防守应援,后定游击从三品。清绿营兵军官有游击,秩从三品,位次参将,为将军、督、抚、提、镇分领营兵,也有充各镇中军官者。四川土司又有土游击。

守备:

1、明代设南京守备,节制本区各卫所,为重要军职;

2、明代镇守边防的军官,位次于游击将军,无品级,无定员,因事增置,统兵戍守;

3、清绿营兵统兵官中亦守备,秩正五品,次于都司,分领营兵,掌营务粮饷。漕运总督所辖各卫分设守备,统率运粮军领运漕粮称卫守备。;

4、清代于四川、云南等省土司中设守备一职,称土守备。

千总、把总:

1、明驻守京师兵,分三大营,设千总、把总等领兵官。职位低下;

2、明代各地总兵属下军官亦有此官,位次守备。明初多以功臣、外戚充任。后职位日轻;

3、清代京师内九门、外七门,每门设千总把守,称门千总。京城巡捕五营统兵官亦设千总、把总;

4、清代绿营兵编制,营以下为汛,以千总、把总统领。称营千总,正六品;把总为七品。

5、漕运总督辖下各卫和守御所分设千总,统率运军粮、漕粮,称卫千总、守御所千总;

6、四川、云南、甘肃、贵州的土司官中亦设有千总、把总,称土千总、土把总。

统领、协统:官名。南宋统兵官有统领、同统领、副统领,位在统制下,皆偏裨军官。清八旗前锋营有前锋统领、左右翼各一人,各掌本翼四旗前锋政令,镶黄、正白、镶白、正蓝四旗为左翼,正黄、正红、镶红、镶蓝四旗为右翼。护军营有护军统领,每旗各一人,掌护军政令。步军营有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掌守卫京城。咸丰以后,各省招募勇营成军,统军长官亦称统领。清末练新军,称一协(旅)长官为统领,亦称协统。又巡防队统兵官亦称统领。

大计:

1、明代考核外官的制度,清沿其制。规定三年举行一次,每逢寅、巳、申、亥年,由县、州、府、道、藩、臬等层层考察所属官员,申报督、抚审核其事状后,造册送吏部覆核。对于才、守均优者称为“卓异”,经引见(即朝见皇帝)后得加一级回任候升。劣者劾以八法(后改为六法,参见“京察”》。其处分与京官同。不入举劾者称为平等。

诰封:诰封就是诰命封赏。在明清之际,对文武官员及其先代妻室赠予爵位名号时,皇帝命令有诰命与敕命之分,五品以上授诰命,称诰封;六品以下授敕命,称敕封。诰命与敕命形如画卷,轴端一品用玉,二品用犀,三品与四品用裹金,五品以下用角,参见“封赠”。《清会典》中载,诰命针对官员本身的叫诰授;针对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时,存者叫诰封,殁者叫诰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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