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屯田历史检索
丁武光
(一)
公元1381年,大明征南战役终于打响。这是一场至少酝酿十二年的战争。
在大明立国的次年(1369) ,朱元璋三次遣使往云南,招谕盘踞云南的元代梁王匝刺瓦尔密归降,无功而还。之后,洪武五年(1372) 派翰林学士王祎前往,被杀。洪武七年(1374) 再派归顺的原元朝威顺王子伯伯赍招渝云南,继后,又遣元降官赵元祐等以织金文绮赐云南左丞阿里,企图说降梁王。先后七次,梁王仍执意不从,皆无结果。
于是,战争不可避免。朱元璋谕文武大臣: “云南自昔为西南夷,至汉置吏,臣属中国,…匝刺瓦尔密等,自恃险远,桀骜梗化,遣使诏谕,辄为所害,负罪隐匿,在所必讨。”
在明初历史上,一代雄主朱元璋拔山扛鼎,纵橫捭阖,对一场战爭的发动,从未如此的审慎和有耐性。
元代梁王盘踞势力包括云南全境,贵州大部,四川、广西一部,且僻在遐荒,劳师远征,战线拉长,兵力少则无以控制局面;征南为明初收关之战,全国基本无战亊,动用约占全国军队四分之一的三十万大军征讨云南,最使朱元璋忧虑的是粮饷问题。一旦粮饷不济,士卒饥困,后果不堪设想。
当傅友德等率三十万大军攻打云南时,朱元璋就十分担心。譬如:洪武十四年十二月(1381),军至普定(今安顺城),朱元璋即遣使谕告傅友德等:“前恐该地无粮,符报将军令分军回卫,今知资粮于故,军可不必回也”。在进攻乌撒时,他又再谕傅友德等:“攻乌撒诸蛮,取粮为食,彼将奔命,不暇捣我空城耶。不然,则士卒饥困矣!”但他深知“打粮以给军饷”,并非长久之计,必须“就地屯种”,开设军屯。他认为:“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臂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殖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
云南平定之后,朱元璋即各使卫所官兵军食不乏,以屯田为“定边之计”。是明初国策。贵州建有二十四卫,数十万大军需要有军食供应,而贵州又属“地僻处而输粮艰”的地区,最好的办法就是“屯种自食”,这既可使“兵无更调之劳”,又可使“粮无飞挽无苦”,收到一举两得的功效。他略仿唐代的府兵制“寓兵于农”,下令奖励屯田垦荒,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在卫所设军屯,府州县设民屯,又募盐商于边地组织商屯,在这种形势下,贵州的屯田也随之兴起。
贵州的军屯,始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当时因云南战事未平,必须留兵戍守普定(今安顺)、普安、乌撒等要害地方,唯恐军粮不足,遂将元代官田及寺庙田土入官,“戍兵屯田之入以给之”,并命“就粮自赡”。云南平定后,便积极经理屯田。《明实录·太祖洪武实录》载:
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命信国公汤和、江夏侯周德兴等经理屯田。“乃于诸洞分屯立栅,与蛮民杂耕”;
十九年(1386年)十二月,湖广都司奏请运粮供给军食,朱元璋不允,遂令“军士屯田自食”;
二十年(1387年)九月,湖广都司又奏请“市牛二万往彼屯种”;十一月,普定侯陈桓等“领兵屯田于毕节等卫”;十二月,命左军都督府佥事冯诚往谕普定侯等,“率湖广都司诸军驻普安分屯”。
二十一年(1388年)二月,朱元璋得报,知陈桓等“已于麻哈之地屯军”,而且“种已入土”;四月,陈桓率师驻毕节,为了久远之计,“自永宁抵毕节,度地里远近,夹道树栅为营,每营军二万,刊其道旁林箐有水田处,分布耕种”。又命湖广五开至靖州十二驿驿卒“屯田自食”。一月,建立普安卫平夷千户所,令千户刘成等“领兵千人树栅置堡”,驻兵屯守。
二十二年(1389年)二月,朱元璋“以四川民贫路险,卫开屯耕种以自给”;同年四月,贵州都司奏请命四川运粮往济赤水、层台二卫,户部认为劳民伤财,不如就地屯种;十二月,因粮饷不足,诏命“卫开屯耕种足以自给”;
二十三年(1390年)六月,命延安侯唐胜宗同凤翔侯张龙“往贵州诸处练军士,提督屯田”;唐胜宗“置清平、新添、龙里、威清、平坝、安庄、安南、平夷等十二卫屯守”,而耕牛不及,胜宗数请以沅州及思州宣慰司、镇远、平越等卫官牛六千七百七十余头,分给屯田诸军。继又命“训练贵州等卫军士,经理屯田”。
二十四年(1391年),置永宁至沾益邮传四十八处,“每十铺置百户一人总之,就地屯田自给”。
经过明初六十多年的经营,到了宣德八年(1433年),仅贵州十八卫、二所,即有屯堡七百余所,屯地池塘九十三处。
自明初开设军屯以来,屯田数量的大幅增加,从根本上改变着地方经济结构。这是一场天翻地覆的变化,屯堡林立,既是军亊组织,又似农庄,延绵数百里,蔚为壮观。
贵州都司所属十八卫、二所,原额屯田近一百万亩。《大明会典》载,洪武年间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明实录·英宗正统实录》载,尚书王骥奏:“窃见贵州等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余亩,所收子粒足以军实”;(嘉靖)《贵州通志·田土》记载为“九十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五亩”;郭子章《黔记·贡赋》记为“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若除去池塘的面积,四个统计数基本相同,均在九十三万亩以上。
其中,以安顺为中心的“上六卫”屯田最多,原额田土共339439亩,分别为:普安卫78444亩最高,其次是普定卫的76724亩和安庄卫的72193亩,再次是威清卫41350亩,平坝卫仅36112亩,安南卫的34670亩最少。开垦如此众多的田土,又在这样大面积的土地上,用内地的农耕技术进行生产,引进了巨大的新生产力,在贵州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
大规模的屯田在一个封建王朝強权政治的推动下,以军亊组织运作,很快就产生成效。在贵州都司所属十八卫中,以安顺为中心的“上六卫”最为突出,屯田最多,《大明会典》载:贵州十八卫屯田总数933393亩,“上六卫”屯亩339493亩,占总数的36%。
屯田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军屯、民屯、商屯都是国有土地的一部分。《明史·食货志》说:“军、民、商屯,通谓之官田。”
问题是由国家运作的如此大规模的屯田,虽然有强权政治的保证,但屯田并非全然是屯军,是将军队转化为生产力,应该具有相应的条件。而历史的演化恰恰为以安顺为中心的上六卫屯田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是用于屯田的土地问题,这是屯田的基础条件。在内地,屯田主要是没收元朝的皇庄、官庄、庙田、学田以及战乱之后出现的大批无主荒地。在边疆之地,情况则不同。一是自然条件所提供的原先就尚未开垦的土地;二是平乱后从土司及族民手中夺取的土地;三是沒收元朝官田。上六卫屯田,上述三种情况皆已具备。
在今天看来,安顺地处黔中腹地,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是贵州人口较密集经济较发达地区。然而对于1673年才建省的贵州来说,安顺在明王朝军亊力量进入之前,尚属远离湖广、云南、四川诸省政治中心的边僻之地。唐宋时期,今安顺地域还不是一个统一的建制,蛮荒而未开化,属几种相互对立的政治势力的交叉地带,且多次变更其隶属关系。元代置普定府,后改普定路,形成今安顺的雏型,但至元二十七年(1290),仍发生湖广行省与云南行省争夺管理权,将普定府改置为罗甸安抚司,归其统辖的亊件,直闹到元朝廷。当时普定府治所也不在今安顺城而在杨武,从清镇至安顺向西南延伸的道路及驿站也是明初开设。由此分析,驿道两侧应有大片可供屯垦的无主荒地。
对土司的武力征服,将其土地收作屯田之地,在安顺尤为明显,尚在调北征南大规模的屯田之前就已经开始。
洪武四年(1371)明军平定四川后,与四川接境的贵州土司急剧分化,地处云南咽喉之地的普定路总管适尔率所辖各部土司归附,明王朝随及在此置普定土府,以适尔为知府。适尔死后,知府由安锁继任,明洪武九年(1376)征南之前,朱元璋先派付友徳以“巡行四川蜀雅播之境”为名,以“兵威降金筑普定间诸山寨”,先将今贵阳安顺一带尚未归附明朝的土司势力剿平。明洪武十年(1377)都督佥亊吴复又派杨文率军剿平普定阿买等寨,是年知府安锁叛附云南梁王。洪武十四年(1381),征南战争正式开始,首战即收复普定,平叛安锁,斩元将金容刀。之后择地阿达卜建普定卫城(即今安顺城),设置卫所。明初安顺一带是征战云南和稳定云贵的咽喉要地,屯田驻军超常规密集,对土司政权实施改土归流也先于其他地区。卫指挥使顾城在设卫不久即开始削夺土司权力,多次武力平乱。在这一系列对大大小小的土司和元朝地方政权武力征服之后,明军即按明制将土司所属土地和元朝官产收归国有,作屯田之用。
由此可见,屯田总是以武力先行,卫所与军屯息息相关,凡有卫所之处必有屯田。丘浚在《大学衍仪》中说:“惟我朝之制,就在卫所所在有闲空之地,分军以立屯堡,俾其且耕且战。” 这说明在屯田中占主导地位的军屯,是由国家军亊组织施行,并有严密的屯田制度给予保证。
一般来讲,贵州各卫的军屯,大都以百户所为单位,或称为屯,或称为堡,或称为哨堡。所属五个千户所各有十个屯堡。往下分旗,其命名,有的以百户长官或总旗长官姓氏命名,如鲍家屯、汤官屯、张官堡、左官堡、白旗屯、梅旗堡之类;有的直接用百户长官名字命名,如马陇堡、陈亮堡之类;有的则用驻地命名,如青苔堡、沙锅堡之类。威清卫的命名方法有所不同,它直接用千户所加百户所的番号命名,如中千户所属一百户称“中一”,二百户称“中二”,……八百户称“中八”,其他各千户所亦如此。从整体看十八卫中“上六卫”,一般都称之为“屯”, “下六卫”多称堡, “边六卫”多称“哨堡”。
按屯田制度规定,军屯的原则为: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以后又规定:“临边险要,守多于屯,地僻处及输粮艰者,屯多于守”。贵州既属“边地”,又是“地僻处及输粮艰者”,故屯多于守,即三分守城,七分屯种。
军屯有严密的组织。《明史·食货志》说:“明初,各镇皆有屯田,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官吏俸粮,皆取给焉。”永乐二年(1404年),朝廷“令各处卫所,凡屯军一百名以上委百户一员,三百名以上委千户一员,五百名以上委指挥一员,提督屯田,不及百名亦委百户一员提督”。各都指挥使司,常以指挥使及同知、佥事一人掌屯田;卫指挥使司,亦有一名指挥使、同知、佥事分理屯田;各千户所,有一管屯千户,百户所亦有屯田百户。屯田的基层组织为屯田百户所,往往合数屯为一堡。屯设“红牌”,列《屯田则例》于其上。又有“鱼鳞黄册”,注明田亩位置和数量。
凡卫所官兵都授给土地,军官有职田,旗军有屯地。职田依官职大小而定,以准俸禄:都指挥二百九十二亩八分,都指挥同知二百三十一亩四分,都指挥佥事一百十五亩二分,正千户七十六亩八分,卫镇抚、副千户俱六十五亩二分,百户、试百户俱四十八亩,所镇抚三十八亩四分。旗军每人一份,官给耕牛、种子、农具。原定“每军授田五十亩为一份”,但执行的结果,“或百亩,或七十亩、三十亩、二十亩不等”,云南以二十亩为一份,贵州以十八亩为一份。
因为屯田系国家土地,所以,屯军必须交纳税粮,称为“屯田子粮”或“屯粮”。起初,按每亩一斗征收。建文四年(1402年)定立科则,凡军田一份,以“正粮”十二石交纳屯仓,听本军自行支取为口食,“余粮”为本卫所军官俸粮。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除每年食米十二石外,余粮以六石为率,多纳者赏钞,不足者罚俸。因为各卫田土肥瘠不同,纳粮数不尽一致,于是命屯军分别耕种“样田”,以其每年的产量作为衡量标准。这里所说的“正粮”,实际上是屯军的“口份粮”,而“余粮”就是上缴的屯粮,作为军官的俸禄。事实上是在军事组织的形式下实行封建剥削,屯军实际上是穿着军装的农民。
屯田不仅是入籍军士一人的亊,而且涉及其家属。按明代的卫所制度,官兵的来源主要从民户中抽取,称为“垛集”,每三户中垛一户的为军户,军户列入军籍后,编入卫所,父子相承,不得脱籍。且一人在军,全家同往。若无妻室,予以婚配。每军户有一名丁壮在军服役,称为“正军”,户下一人辅佐“正军”料理生活,称为“军余”,军官的子弟称为“舍人”。军余、舍人可在卫所区域内开垦土地,三年后起科,所纳税称“科粮”,性质与一般自耕农相同。,
屯田除交纳“屯粮”(即屯田子粮), “科粮”此外,还有“种子粮”,三顶合称为“屯科粮”。各卫所交纳屯科粮的多寡,皆以该卫所的“样田”为准,取其平均数,用这种办法调节各卫所田土多寡、肥瘦不均的矛盾。据(嘉靖)《贵州通志》记载,贵州都司所属十八卫、二所,原额屯科粮107909石,占贵州全省每年应征粮米的76%。上六卫平均数为5994石,占全省总数42134石的近40%,这种自行解决军费负担后提供的大笔赋税,相当于今天的财政收入。其中上六卫供贡最大。
经明初六十多年经营,到宣德八年(1433),贵州十八卫有屯堡七百余所,屯地(含池塘)93处。数以百计的屯堡,星罗棋布,散布各处,与当地村寨互相交错,在它们中间建起了若干“中原式”农业基地。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影响之深,为前代所未有。
(三)
明代屯田,除了军屯而外,还有民屯和商屯。这同样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
《明史·食货志》载:“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农,其法最善。……天下卫、所、州、县皆事垦避矣。” 又说:“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文中还记述了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三年后亩收租一斗”。
贵州的所谓“调北填南”就是“移民就宽乡”的具体表现。这就形成了明代初期分布各地的民屯。
因为民屯并不像军屯那样有严密的组织和条规,又处于相当分散的状态,所以记载多不明确,但若仔佃研究文献,仍有线索可寻。
从《明史·食货志》记载资料,说明所谓民屯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通过政府行为“移民就宽乡”是一种途径,由政府“招徕游民”或“以罪徒实之”也是一种途径;
其二,民屯与军屯分属两个系统,民屯“领之有司”,即归府州县所管上达于布政使司,军屯“领之卫所”而达地都司;
其三,因为民屯系由官府组织,通常发给耕牛、种子、农具、而且给予优待,三年后起科。
由此可见“调北填南” 是由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的移民活动,而不是民间自发行为。嘉靖《国南府志》卷一中载:“至今居民,皆流寓者,而陕西、江西为多,皆宣慰氏之羽翼,各司正副官与里之长是也,多巨族,负地望,颇以富足夸诈相高。”《明实录·穆宗隆庆实录》中载:“其贵竹长官司所辖,皆流寓子孙。”郭子章《黔记·舆图》中载:贵州宣慰司“本司隶籍人民 ,多来自中州”,新添卫“附郭旧人,迁自中州”。这些居民,他们既不是当地土人,又不是卫所军户,而且当时实行流官制度,官宦之家多不可能留居贵州,所以,这种依籍贯作集团性迁移的民户,当与民屯有密切关系。至于因犯罪而流徒贵州者,比比皆是,因而制定流徒罪者可以纳粮赎罪政策。
至嘉靖间贵州布事所属各府、州、县,民户计66684户、250420丁口,这些民户均是编人里甲的户口,而不是当地土民。而土民由土司所管,并未编户齐民。
嘉靖《贵州通志·土田》中明确记载:“贵州布政司官 屯田通共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五十九亩,另有旱地五万一千三百五十六亩。”(当地人按播种数计算的土地面积)显然,这里所记的田土,并不包括土司地区“向无丈量”的土地,也不包括卫所的屯田,而是民屯。
正因为有大量民屯,所以,贵州按察使司于正统六年(1441年)添设副使一员,提督屯田。嘉靖十二年(1533年)题准:贵州屯田水利二事,责令各该分巡官管理。这里所提的屯田,当然不是军屯,因为军屯由卫所及都司统管,并没有管屯指挥和佥事。贵州的田土,原无丈量,万历九年(1581年)奉旨清丈,共有民田1344510亩,其中当然包括新开的田亩和一些改土设流后纳人的田亩,而有很大部分是民屯所开,计有:贵阳军民府111856亩,安顺军民府80392亩,镇宁州51450亩,永宁州36416亩,普安州3485亩,平越军府159762亩,都匀府58657亩,镇远府27582亩,思州府48385亩,思南府137371亩,石阡府87802亩,铜仁府89796亩,黎平军民府27220亩。仅从以上统计数字,也可以看出民屯开垦的区域和规模。当然,民屯与民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贵州情况特殊,一方面是原无府州设置,另一方面是土司的田土并未纳入,因此,民田中相当部分也是明代有组织移民开垦的。
至于商屯,《明史·食货志》说:“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又说:“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商屯与“开中”关系密切。
贵州在洪武六年(1373年)即实行“开中”,当时,贵州卫奏:“岁计军粮七万石,军食不敷,宜募商人于本州纳来中盐,以给军食。”由于贵州卫所驻军极多,虽有军屯,而粮食不敷军用,所以招募商人来贵州纳米换取盐引,分销各地,贵州缺粮、缺盐,所以“开中”很盛。
当然,“开中”并不等于商屯,因为商人可以运粮至“开中”地点交纳,也可就地购粮换取盐引,但具体到贵州,这两种办法未必都能实现。洪武六年(1373年),贵州卫缺粮,四川按察司佥事郑思先奏:“贵州之粮,令重庆人民负运,尤为劳苦,若减盐价,则趋利者众,军食自给。”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贵州都指挥使司奏请命四川运粮往济赤水、层台二卫,户部尚书杨靖却奏:“如此供应,益见劳民,莫若命宣民输粟而以淮、浙盐偿之。”又永乐元年(1403年),镇守贵州镇远侯顾成言:“康佐距安南卫三百五十里,往复半月,人负米三斗,止足途中之食,故累岁有亏。”
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在当时贵州的交通条件下,要从省外把大量粮食运入贵州是相当困难的,由康佐(今紫云县)运粮到安南卫(今睛隆县)往复即需半月,每人背米三斗,只够途中之食,何况长途跋涉从四川、湖广把粮运到贵州。再说,由重庆把粮食运到贵阳,官府已感“尤为劳苦”,凭个人之力去组织大量运输,恐怕更加艰难。至于就地购粮之事,其量毕竟有限,因为贵州本地粮食不足才行“开中”,如果当地有粮可购,官府也就可直接收购了,不必通过商人转手。因此,虽然不排斥盐商转输粮食入贵州或就地采购少数粮食,但最经济的办法还是就地招民屯种,收粮以换盐引,所以,凡有“开中”的地方,都可能有商屯存在,大抵都在卫所附近。
商屯实为军屯的补充,主要是为了补充卫所军粮的不足。例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户部奏定商人纳米给盐之例,在普安卫、普定卫、乌撒卫、“开中”;洪武二十二年(1398年),赤水、层台二卫因“军饷不给”而行“开中”。永乐十一年(1413年)四月,贵州都司奏:“所属卫所储粮不敷,宜如洪武中例,开中纳盐粮,……今本地米价翔贵,宜减轻募商中纳。”可见,“开中”直接为卫所服务,商屯也因此 而设,但客观上剌激了商品粮的生产,有利于食盐运销和边疆的开发。
(四)
世事更秩,盛衰升降,世间万事万物有其发展的规律。明朝历260年,屯田制度的运行也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过程。
明初,经济残破,人民需要休养生息,亟待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解决土地问题,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按照军事组织的原则,把戍边军士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寓兵于农”,既能为国家提供赋税,又能保证充足的兵员,“养兵自赡”,得到人民的支持拥护,所以很快在全国推行。
自明代中叶以后,地主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于是,国有土地制与地主土地私有制之间必然发生激烈冲突。原先靠军事手段强迫军户劳动,把他们世代束缚在屯地上的作法,已经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作用于屯田制度名存实亡的一个重要因素,则是从 “科田”的演化开始的。
如前所述,卫所屯军,也和农民一样,要缴纳赋稅。且一人在军,全家同往。每军户有一名丁壮在军服役,称为“正军”,户下一人辅佐“正军”料理生活,称为“军余”,军官的子弟称为“舍人”。军余、舍人可在卫所区域内开垦土地,军余所种田土,三年后按亩起科,所纳税称“科粮”。无论其所开田土数还是所纳赋稅,均与额定屯田和 “正粮”有很大区别。长期发展下来,这些军户要求和民户一样“按亩升科”,发展自己的经济,于是不断扩大科田,把军屯变成一具空壳。
据(嘉靖)《贵州通志》记载,贵州都司所属十八卫、二所,原额屯科粮107909石,占贵州全省每年应征粮米的76%。在该志所列各卫屯科粮数中,屯粮93348石,科粮6372石,种子粮8189石,科粮所占比例甚小。
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科田日益增多,科粮在屯科粮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科田因为是军余自种的田,按亩计算,纳粮少,所以,很快发展起来,甚至将屯田逐渐侵蚀。
以普安卫的科田为例,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达24129亩,与屯田29541亩只相差5412亩,已占科屯田总数44%;可是,科粮仅为1290石,而屯粮却为11028石,屯粮却为科粮的8.54倍。再如安南卫,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有屯田16206亩、科田9464亩,屯田与科田之比约为6:4,而屯粮为5418石、科粮为506石,科粮不及屯粮的十分之一。
到了明代中晩期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万历间巡抚刘庠、巡按傅顺孙在奏疏中说:“军屯田地,鱼鳞籍开载颇明,后来又有科田夹杂,移东改西,莫可究诘。……军卫共该屯田地四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四亩,该夏税屯粮九万四千六百零四石三斗五合;科田十二万八千六百七十四亩,该粮六千八百八十五石一斗八升七合,……今次丈出隐占等项,各除抵补失额外,尚有余剩在民田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四亩,屯田一万七千一百八十一亩,遵照部议,不得增粮,应与额田通融摊派,以免日后包赔。内普安、永宁等五卫,被夷占去屯田,计其丈出之数,不足抵补,就丈出五卫新垦科田,通共七千二百七十七亩。”可见,到了明代后期,军屯被“科田夹杂”和“被夷占去”的现象相当严重。
不过,军屯的破坏,最直接的原因是屯军逃散。贵州都司所属各卫,原有旗军159928名,若按“三分守城,七分下屯”的规定,当有屯军十万以上,可是,自明代中叶以后,每况愈下,到了万历年间,屯军不及十分之一,据郭子章《黔记·兵戎志》载,贵州都司所属各卫所,仅存屯军9060名,其中,普定卫1680名,贵州卫1120名、威清卫924名、永宁卫683名、安庄卫629名、平坝卫615名、安南卫476名、贵州前卫460名、毕节卫460名、都匀卫420名、乌撒卫376名、平越卫334名、新添卫314名,普安卫293名、龙里卫247名、清平卫21名、普市所14名。兴隆卫和赤水卫原有屯军500名尽皆逃走。
屯军锐减的必然结果,就是屯田大量抛荒,为了弥补财政赋税,只好采取招佃的办法。兴隆卫和赤水卫将全部屯地“佃苗民、军余耕种”。据(嘉靖)《贵州通志·土田》记载:贵州卫,“事故军人四百四十名,半抛荒屯田七千六百七十八亩七分,佥补舍余三百七十九名,招集民人三百三十四名佃种前田,输纳子粒”;贵州前卫,“事故军人七百零七名,抛荒屯田八千四百一十七亩九分九厘八毫,佥补舍余六百七十二名,招集民人三百九十九名”;平坝卫,“抛屯田六十二份,招集军民人等六十二名”。以上,仅仅是见于记载的一部分,实际情况还要更严重得多。到了这种地步,军屯已是“有屯田之名,而无屯田之实”了。
加剧军屯衰败的原因,“其所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明史·食货志》指出:“自正统后,屯政稍弛,而屯粮犹存三分之二。……给事中管怀理言: ‘屯田不兴,其弊有四:疆场戒严,一也;牛、种不给,二也;丁壮亡徒,三也;田在敌外,四也。如是而管屯者犹欲按籍增赋,非扣月粮,即按丁赔补耳”。万历间,策衡指出:“屯法之坏,一坏于余粮之免半。……大臣违道干誉,不能为径远之计,夫举天下之军籍食于屯,一旦失其半,何以足军国之需。再坏于正粮之免盘,宣德十年始下此令,……今免其交盘,则正粮为应得之物,屯产亦遂为固有之私,典买迭出,顽钝迭生,不可收拾,端在于此,屯粮日亏,征发日甚,不取之此,必取之彼,易欺者民,则倍征而不以为苛;难制者军,遂弃置而不敢问,非法之平也。”这些议论,指出了屯田制度到了明代后期的许多弊端,因此,统治者三令五申要清理军伍、整顿屯田、清查隐占屯地,希望能“复先朝屯田之制”以足军饷。但是,在现实面前,诏谕、奏章都不过只具空文,无法挽救军屯的崩溃。
到了明代晩期,朝廷內忧外患,政令松驰,在商品经济的猛烈冲击下,土地买卖、典当、抵押之风日盛一日,官僚、缙绅、豪门、地主、福商通过各种手段,大肆兼并土地,造成“公私庄田逾乡跨邑”的局面。卫所军官大肆侵夺屯地,化公为私,擅自典当、变买屯地,侵吞屯粮,盘剥屯军。于是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方面是屯军官暴发而在地主,“买田宅,长子孙者益多”;另一方面是屯军不堪忍受,大量逃亡。由此产生了链锁反应,逃脱军籍的人为地主提供了大批佃户,而空闲抛荒的屯地又不得不实行招佃。总之,发展地主经济、解放社会生产力已在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军屯必然走向衰落。
清朝取代明朝后,为了恢复生产,朝廷曾一度保留屯田制度,早在顺治年间,即开始整顿屯田,《清文献通考》载:顺治三年(1646),“更定屯田官制,每卫设守备一员,兼管屯田,量设千总、百总,分理卫亊。其原设指挥、副指挥等倶裁去,改卫军为屯丁。” 这种状况维持到康熙朝裁卫并县,屯田陆续归并县州厅管辖。
清朝整顿屯田,其时屯田基础已远逊明初,军屯格局也发生了变化。明末清初接连数次大规模战乱,贵州一地残破不堪,人囗锐减,土地荒芜,加剧了明时贵州十八卫军屯的解体。实际上,尚能有效重振军屯的地区,仅为军事力量集中且交通便利的驿道沿浅。加之清代自康熙朝始的大规模“改土归流”,贵州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土地权属的变更从未停止,而安顺地区相对稳定,这或许是安顺地区屯堡得以保存并延续至今的重要原因之一。